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院行字〔2017〕第5号
关于规范教师服务社会的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法学院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我院与高校及实务界的合作与交流,保障我院教师积极、有序、正常开展服务社会的工作,提高我院教师教学、科研水平,经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教师开展服务社会的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服务社会的工作是指:受到邀请参加决策咨询论证,开展专题讲座(法治宣讲),参与地方立法,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课题研究等。
第三条 法学院鼓励老师积极参与各种服务社会的工作。凡是受到正式邀请的服务社会工作,原则上予以支持。
第四条 拟参加服务社会工作的老师应要求对方出具盖章的邀请信函,报法学院办公室存档。
第五条 有授课任务的老师应按程序办理调课手续。
第六条 开展服务社会工作的老师应遵守约定,优质、高效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条 法学院办公室及时做好新闻报道、归档及统计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法学院所有教职工。
第九条 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17年始实施。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二0一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