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贵州省水家学会,英语名称:GUIZHOU PROVINCLAL LEARNED SOCIETY OF SHUI NATIONALITY
第二条 本会是以水族公民为主体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水家学研究的群众性的民间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有志于水家学研究的同仁,以及关心水族发展进步的各界人士,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民族平等、团结、繁荣的原则,贯彻“双百”方针,广泛开展对水族和水族地区历史、现状和文化的研究,为推动水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是贵州省社科联的组成部分,接受贵州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水平,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
(二)指导会员对水族和水族地区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科技、教育、卫生等的调查研究,向各级党政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其提供科学决策参考。
(三)适时组织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必要的参观考察等,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研究水平。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推动水族文化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实践。
(四)加强与各学术团体的横向联系,开展学术交流,扩大视野,推动会员多出研究成果。
(五)定期举行年会,会址由水族聚居较为集中的县、市轮流担任会议东道主。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工作,开展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开展其他各项有益的活动。
(六)办好《水家学会通讯》和《水家学研究》,为会员提供学术园地,向报刊、出版社和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优秀论文及科研成果;办好水家网,扩大社会影响。
(七)开展与省内外和海外学者、国际友人的联谊活动。
(八)接受党政部门交予的有关水家学研究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热爱本民族,具有一定的水家学研究能力的同仁和关心、支持水家学研究的各族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学术成就;
(四)热心和支持水族事业以及本会的工作,并积极献计献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需有本会会员介绍;
(三)经会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有优先得到本会编印的报刊资料权;
(六)有享有本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学会常务理事以上会员每年交纳50元;理事以下会员每年交纳10元;鼓励为学会筹措科研及活动经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调查报告、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其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决定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职权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出席过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贵州省社科联审查并经贵州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届中可召开1~2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学会领导班子组成人员侯选人;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社科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一个方面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四)联系和指导各市地州、以及各县(市)水家学会工作;
(五)名誉会长、顾问,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具体联系和协调各地州市、以及各县市水家学会工作;协调各工委会、各活动小组开展工作;
(三)提名工委机构、各活动小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各工委、各活动小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所属机构
(一)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应设学术委员会及其有关工作委员会;
(二)本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内设组织组、业务组、财务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三)为了便于开展活动,各办事机构可建立若干活动联系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秘书一至二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并报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贵州省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贵州省社科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债权债务委员会,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贵州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贵州省社科联和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已经2010年12月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贵州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